總則:為加強企業項目部印章雕刻、印章保管、印章使用、印章收回、印章銷毀進行規范管理,從源頭上預防項目部公章因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經濟糾紛,特制訂本辦法。項目專用章雕刻人、項目專用章保管負責人等,必須按此管理規定妥善使用與保管項目部印章。 第1條:項目專用章雕刻由工程部申請,分管領導簽字確認,辦公室承辦。 第2條:項目部領取公章時應出具領條,并向財務部繳納保證金五百元,待該項目竣工交回公章時憑收據予以返還。 第3條:項目專用章必須在項目竣工驗收一個月內交還辦公室,逾期不交的,公司將登報聲明作廢,其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。 第4條:項目部專用章只限在本項目工程建設中上報工程資料使用,不得在其他合同、收發材料、協議上加蓋項目部專用章。 第5條:項目專用章由公司派駐的工程技術人員保管,特殊情況下經分管經理批準后由項目負責人專人保管。 第6條:項目專用章因不慎丟失的要及時向公司報告,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刊登遺失公告。 第7條:違反本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將予以收回項目專用章,構成違法犯罪的報請公安部門處理。 1、項目專用章用于非項目工程資料使用的; 2、利用項目專用章從事詐騙等非法經營活動的; 3、未經批準擅自刊刻項目部專用章啟用的; 第8條 項目專用章保管人員是項目部公章管理使用的誠印責任人,因管理使用不當引起的經濟糾紛由保管人員人員承擔全部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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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]() ![]() 作者:廣州刻章備案專員 曾 秋 |